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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9/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9.07  天氣:  心情: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5之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D<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駕車肇事逃逸,他從地檢署到高院都關說!!!
自由心證?也不能亂證一通?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明明就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第一審判決六個月宣告緩刑,已經不公平了
第二審法官還判決無罪!哪有天理???
判決無罪的第二審的刑事庭法官,當然是枉法裁判X(:-L:-S

檢察官竟然連不起訴處分都不敢???用行政簽結!
行政簽結?8-}刑事訴訟法根本沒這個規定啊!

蘇貞昌當台北縣長任內,不分藍綠,用行政資源綁樁--所謂工程款給藍綠縣議員!!!
導致台北縣從盈餘一百億元,變成負債八百億元!!!>:)
2008年的總統大選民進黨內初選,貪汙扁全力挺蘇!:D/
蘇早該走入歷史山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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