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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拜訪 (尚未分類)
作者: 揚帆漂泊 日期: 2011.07.22  天氣:  心情:

早上到土城拜訪同學沈武雄.

真的.......

人不能老.........

唉...............

打打屁話家長.

轉往臺灣大學拜訪一位朋友阿彪

我在外頭等呀等

原來暑假臺大還有許多課程供社會人士進修.

我是真對雞腿男的日記來請教問題


下面的都取自網路供好友參考.

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判刑三個月..易科罰金1000~3000元不等



如果是1000元再乘上三個月..就是9萬元

刑法妨害名譽是罪章的名子,不是法條內容,正確的說法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
最常用的有兩條,一為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二為刑法第310條的
誹謗罪。依大大您所述的內容,應該是用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不是毀謗)
來告!



轉貼: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
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
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
白癡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
、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
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
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
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
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
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
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
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
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我是精神障礙者.就是憂鬱症幽閉恐慌症

不是雞腿男日前日記所稱為肖ㄟ.

謝謝雞腿男的好友復製它日記給我

網路有電磁紀錄.日記寫了.刪除.

經由法院調閱網路公司.還是要提供資料

那是逃不了的

只是要阻止它惡行.要更多舉証

一次就搞定.並且要讓他這行為上報要花點時間

必竟他是有點狡猾

我比較希望他能成為案例.

他劈腿其實跟我無關.也是他女朋友们自己發現的

愛寓找小三的也不少.我會火大的原因.

主要是當初好心幫他拿回他認為他重要的東西(他母親項鍊)

結果換來背後中傷.說我走他後路.讓我火大.所以結下樑子

所以才會對好友们揭發



他過去日記說他接一個案子淨收15萬.

隔沒多久又兩個案子.

等於一個月有45萬.

哇...百萬年薪

我曾到國稅局對他日記提出質疑

國稅局內也對我解說.

對雞腿男的稅報繳很有興趣.




我跟阿彪聊到下午六點.起身要拍張照片.

他们所稱的副座說來我幫你拍.我不好意思了一下.

結果.....天呀.會不會拍了太胖了.

阿彪說.......................

我說謝謝.

心裡想著謝謝.這樣資源.

要用就要用在最需要的時刻

也在想著還好我不夠聰明

不然真的多行不義必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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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06 22:38
她, 50歲,新北市,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6 11:41
她, 99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2 23:45
她, 52歲,新北市,娛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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