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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退休年金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5.07.24  天氣:  心情:
勞動基準法
依據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勞工可以自請退休
依據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雇主可以命令勞工退休
不論自請退休或命令退休,雇主都要發給退休金〈屬勞工老年後的養老金〉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二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與給付種類:
一、普通事故保險,區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區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當年齡符合規定時,是向勞保局請領普通事故保險中的「老年給付」
老年給付類似商業保險中的「生存保險金」,與「工作上的退休」無關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之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即:46年次〈含〉以前出生者,皆為60歲;47年次出生者為61歲;48年次出生者為62歲;49年次出生者為63歲;50年次出生者為64歲;51年次〈含〉以後出生者,皆為65歲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給付率0.775%+3000元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給付率1.55%
第五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附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前條計算之老年年金給付X〈100%+4%X延後年數?年〉
46年次出生,106年時年滿60歲,已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於107年才提出請領,屬於延後一年請領,依法應增給4%,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可以提前五年請領,也可以延後五年請領,應以個人身體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平均餘命作評估;以目前平均餘命81歲計:提前請領,月領金額略減,可以多領五年,延後請領,月領金額較高,卻少領五年。早領者未必比晚領者領的總額少;除非是長命百歲者,晚領才會較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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