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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健保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5.01.25  天氣:  心情: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ㄖ申報勞保投保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之ㄖ起三ㄖ內申報投保
勞健保投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應於應徵時,即向公司確認,再自行評估願不願意接受雇主之條件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書面向雇主宣告「解除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勞工未先經內部協商,逕向外部之勞工行政機關、勞保局、健保局等單位投訴,不論以個人名義或集體方式申訴,雇主當然知道是新進未投保員工密告,勞工將如何面對雇主而繼續工作下去,雇主又豈會讓勞工繼續待在公司
雇主依法投保勞健保,萬一發生保險事故時,勞保傷病給付可以折抵雇主應給付之全額薪資;健保醫療給付折抵雇主應負擔之醫療費用。未依法投保,萬一在這二個月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時,雇主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全額支付勞工薪資及醫療費用。對雇主而言是非常不利之情形,以此做為勞工與雇主之間內部協商訴求
雇主每月負擔:
勞保1=月投保薪資X費率〈普通事故保險9%+就業保險1%〉X負擔比率70%
勞保2=月投保薪資X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約數百元
健保=月投保薪額X費率4.91%X負擔比率60%X人數〈勞工1+平均眷屬0.7〉
勞工退休金提繳=月提繳工資X最低提繳率6%
自行帶入薪資數額,就可估算雇主每月負擔總金額
勞工損失:
二個月投保年資:
即使法院判定雇主違法,勞工也不能恢復這二個月投保年資
勞工未發生意外保險事故,不構成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未來符合老年給付時,才構成侵權損害〈求償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X《2個月除以12個月》X1.55%〉
二個月勞工退休金:
〈月提繳工資X6%X2個月+比例累積收益〉
二個月健保費差額:
勞工應繳納健保費=月投保金額X費率4.91%X自負比率30%X2個月
勞工卻繳納第六類健保費749元X2個月
雇主經查證屬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追繳保險費及被處保險費四倍罰鍰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追繳保險費及被處保險費四倍罰鍰
所以,利弊得失,自行評估用何種方式爭取權益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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