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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所得稅扣繳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5.01.25  天氣:  心情:
1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第一條: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立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第五條: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2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三、執行業務收入
四、股利所得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未在投保單位領取之薪資給付,於給付金額達5000元時,雇主就必須先行扣取2%補充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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