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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亮票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12.27 天氣:
心情:
所以我也贊成可亮票也可不亮票的投票自由方式
唯有如此才能知道誰在買票
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3) 行政函釋(1)
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3) 行政函釋(2)
第144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37) 行政函釋(4)
第145條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函釋(1)
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3)
第147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第148條 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且我國刑法並無亮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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