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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扶養知法律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12.0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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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略旨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民法第1115條第二項: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16條略旨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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