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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生育補助 生育津貼 育嬰津貼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12.03 天氣:
心情:
生育補助
2 勞動基準法: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前項女工受雇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依此條款:
(1) 可於預產期前一個月左右,即向公司申請產假
(2) 任職滿六個月,產假期間,公司仍應發給全薪
(3) 懷孕期間身體不適,檢附醫師證明,可以請安胎假〈普通病假〉
3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受雇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即每一受雇者,不論撫育幾名子女,都只有二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雇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另行填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加保申請表」寄送勞健保局登錄,勞健保就可以繼續投保,公司不需負擔保險費,個人負擔保險費還可勾選遞延三年後再繳
第二十二條:受雇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需檢附配偶在職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受雇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產假期滿後,就可以再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可以分次申請,每次以六個月為原則
注意!雇主核准後,勞工「視同離職人員」,僅具備申請復職的權力,期滿申請復職,未必能回復原職,甚至雇主可以「無適當職缺安置予以資遣」
4 就業保險法:〈由雇主申報投保的勞保,才有附加此保險〉
第十一條: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即父母雙方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要父母分開申請,子女也分開申請,父、母、子、女各自的申請期間都不能重疊
5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參加保險ㄖ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參加保險ㄖ數」是指全部保險年資,並非單指本次分娩前的投保ㄖ數
(2) 本次分娩,必須是懷孕ㄖ期在前,離職退保ㄖ期在後
(3) 分娩後,檢附出生證明、存摺封面影本,填寫「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自行逕向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申請生育給付
勿自作聰明,透過職業工會「代孕」投保,當心!勞保局會專案調查,一旦被查獲未實際受雇或實際從事勞務工作時,保險年資註銷,已繳保險費不予發還,不予保險給付,涉及刑責移送法辦
不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年滿25歲者,還不如投保國民年金,至少還可領17280元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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