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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基法曠職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10.17  天氣:  心情:
1.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者,雇主可以立即解僱,無須預告亦不須給予資遣費。
2.法律上判斷是否繼續曠工三日,並不是以「曆日的連續」為要件。所謂曠工,係指勞工在有工作義務日,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到職的狀況。因此勞工無故曠工二日後,第三日雖經請假一日,但該受核准的請假日因為沒有工作義務,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的範圍,不因間隔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如果勞工第四日又無故曠工,此時即已該當三個工作義務日的連續曠工。
3.除了必須勞工有「連續曠工三日」的事實以外,尚且必須該曠工均為「無正當理由」,才可予以解僱。如果勞工因病(有正當理由)導致來不及依工作規則辦妥請假手續,雇主若無視其情節是否重大而逕予解僱的話,最高法院曾有判決認為此種狀況下的解僱不合法。
4.既然該曠工自稱生病住院,公司可要求該員提供生病及住院證明,若確有其事則公司將其解僱可能會因勞工局的介入或該員提告而出現變數,若該員無法提出證明,則公司的解僱即具有法理的基礎。
5.員工無故曠職也會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若為事實建議公司可提出相關證據舉證損失,並表示未來可能提告以增加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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