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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承攬契約」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10.14  天氣:  心情:
1 依據民法,契約區分:雇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
稱雇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間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屬勞工與雇主之關係,雇主明確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等事項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例如:經理人、代理人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負報酬之契約
例如:承包商、加盟店主
2 既然是明確簽署「承攬契約」,當事人與該公司之間屬平行地位,而非雇主與員工之上下級隸屬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部或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無管轄權,必須遵照該承攬契約之約定事項執行
如對公司指示或契約之約定事項有異議時,除與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外,必須依民法向法院提出告訴
3 每個人簽署的契約性質不同,則身分不同,其權利與義務也不相同,「雇傭」與「承攬」,絕對不可以混用,否則發生糾紛,一定敗訴
立即將契約拿出來仔細研究
(1) 確實屬於承攬契約,主動與該公司聯繫,討論攤位獨立經營細節
(2) 如果公司以「承攬為名,雇傭為實」,立即要求更換契約,否則主張廢約
一、勞動契約:雇主對工作內容及行使方法有指揮、監督及管理權限,勞工有服從並接受懲戒或制裁的義務,是基於雇主經濟上的目的而勞動,納入組織體系,與其他同僚處於分工合作狀態
攤位經營屬於雇主,勞工遵從雇主指示,執行銷售服務〈屬售貨員身分〉,雇主支付薪資、負擔勞健保投保責任,請假須經雇主核准
勞雇之間可以口頭約定,不論是「試用期」、「實習」任何名義,都可以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以較低薪資先行雇用〈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期滿考核合格再調高薪資
二、承攬契約:自己本身就是經營者,自己獨力負責該攤位經營成敗之責任〈屬老闆身分〉,承包銷售該公司指定商品,銷售利潤即是經銷所得,從所得中支付該公司商品進貨本金及攤位租金,不是領取該公司新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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