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1991539
 枚袁~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勞基法離職之規定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承攬契約」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勞基法產假規定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10.12  天氣:  心情:
【勞保生育給付】~~規定,
女性被保險人勞保年資滿280天【分娩】(懷孕37週以上)
或勞保年資滿181天【早產】(妊娠20週至未滿37週)
才能領【勞保生育給付】。

流產或男性被保險人配偶分娩早產
~~~健保實施後(民國84年)以後勞保都不在給付。






2.已向公司請小產假.是已經包含假日2天總共是7天.等於是實際上班日是請5天.這樣公司有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勞基法關於【產假】規定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關於【產假規定】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標籤:
瀏覽次數:53    人氣指數:253    累積鼓勵:1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勞基法離職之規定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承攬契約」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