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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勞基法離職之規定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09.25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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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3.勞工自請辭職係屬契約終止權之行使,一經以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雇主)即生效力,自亦毋庸獲得雇主之批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相反約定者(例如公司規定勞工辭職必須經由部門主管許可),其約定無效。」 所以,離職不一定要寫公司制式的離職單,只要用口頭或書面方式清楚向公司表示要離職即可,亦不需要獲得雇主的批准同意與否;只是實務上還是要注意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以避免使雇主受有損失而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4.錄音是否合法,依照刑法第315-1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關鍵在於是否是"公開的活動",建議找僱主談的時候是在"公開的場合"(如僱主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及您的朋友也在場一起討論),這樣才能避免遭僱主控告"妨害秘密罪",此外,錄音是否有證據效力,主要規定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證據效力其實要依當時情形作個案判斷,但就算沒有效力,說不定也會影響到法官或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5.目前最低基本資是19,273元,只要僱主給您的薪資總額(不含加班費)沒有低於這個金額,就不算觸法,至於勞健保,退休金這些法定的權益,公司若未合法,則您可向公司請提告求賠償。
6.勞基法第14條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若因此離職,可向法院提告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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