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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追討薪資資遣費之法律程序複製網
作者: 枚袁~ 日期: 2014.09.08  天氣:  心情:
追討工資
不管這要花半年..要花一年...都要他嘗到教訓.
我是用下面這些法條去法院告.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
開始程序:
1.用網路搜尋所屬縣市勞工局.
2.填寫勞資爭議申請調解書.寄給勞工局.
3.大約一個月內.會有委外民間協調單位找你.
4.約定好協調日期.開協調會.
(這是程序問題.一定要做.符合將來法院民事訴訟法的條件)
***協調結果.不論理想或者不理想.在這要決定.
協調成功..事情就在此了結.
雇主不願出面..去勞工局填申請書..要求對企業勞動檢查.
(這邊雇主會被開罰..一定會被開罰..跟你無關)
勞工局你要督促他..每一個月都要他去開罰(勞動基準法第27條)
勞工局會很不耐煩(經驗拉).
你就網路寫信給中華民國勞動部.---要勞動部去督促勞工局.
(勞工局就會去做了...只針對企業違法部分)
協調不成功..準備民事訴訟.
5.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準備民事訴訟.要寫狀紙.
記得狀紙請求金額..還有要假執行.(不要填假扣押)..直接填假執行.
這時候..要研究二個法令...1.勞動基準法.2.公司法.
(1)你可以在勞動基準法打民事訴訟.
(2)你可以在公司法部份去地檢署檢舉.(以刑事逼他民事和解)
勞基法關於薪資部分:
注意第14條---勞工因為沒領到薪資..得以不經預告立即解職.
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取任何薪資.
第17條---雇主需發資遣費.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相關法條如下:
第 1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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