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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窮人服刑富人得易科罰金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8.09.16  天氣:  心情:

大家要注意看是由哪位立法諸公所提議的

刑法第41條修正!

窮人服刑 富人得易科罰金?
更新日期:2008/09/15 14:55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立院周五(19日)開議在即,行政部門盡力防堵爭議法案闖關;法務部積極遊說立委,意圖擋下國民黨籍呂學樟等委員所提刑法第41條修正草案,刪除得易科罰金本刑刑度限制條文,意指未來凡受判決六個月以下者,皆可易科罰金,不必服自由刑。
該提案內容,是將現行刑法第41條得易科罰金罪名以「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為限,放寬為犯任何罪名,符合該條規定要件,皆得受判決六個月以下而可易科罰金,不必服自由刑。
該五年以下刑度限制刪除後,犯包括刑法:危害飛航安全罪、義憤殺人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藥事法販賣偽禁藥罪等罪,皆可因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而得易科罰金。
法務部強力反對該修正提案,主要理由為修法放寬犯重罪者亦得處易科罰金,將無法收嚇阻教化的效果;且目前監獄受刑者,據96年度統計數字,法院判決得申請易科罰金,卻未提出申請者,佔43.3%,有4萬2,030人,比例甚高。
可見無資力申請易科罰金者不在少數,若進一步刪除易科罰金的法定本刑刑度限制,將加重「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
該部亦認為,其他國家並無易科罰金的立法例,民國24年立法設計主要考量犯輕罪(三年以下)受判輕刑者,若因身體、教育、家庭等因素,無法服刑時,彈性改科易科罰金;民國90年放寬為五年以下本刑刑度,已違背立法本意;但若刪除刑度限制,將喪失重罪威嚇及預防犯罪功能。
法務部在七月休會前大力阻擋該案的二、三讀,甚且由王清峰部長親自出馬遊說在野的民進黨幹事長賴清德等幹部,勿在協商結論上簽字同意。
在相關訊息傳開後,國民黨團罕見地在院會提議擋下黨籍立委提案的二、三讀程序。但該案已屆一個月協商期限,依立院議事規定,即便協商結論未簽署完成亦可表決處理,法務部為免發生立法暴衝情況,尚未開議,即積極分送説帖遊說立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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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9-16 22:25
她, 35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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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8-09-16 22:11
她, 54歲,新北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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