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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子女改姓
作者: 找可以互相扶持共渡此生的 日期: 2010.06.07  天氣:  心情:
申請改性的要件
本名涉及人民在公法或私法上的行為
其權利衣物之主體
並影響其財產人格身分等重大法益
基本上
國民的身分應不得任意變更
依姓名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
讀申請改性
1.被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姓名
得一生母之姓而為出生登記
若經其生父認領後
依法或約定得改性從父之姓
所以在申請認領登記時
得為申請改性
2.被收養
依民法1078條之規定
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故向主管機關申請收養登記時
得併為申請改改從收養者之姓
3.終止收養
依民法1083條之規定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性
故向主關機關申請收養登記時
被收養之人可申請回復原本性
4.原住民因改姓漢性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5.其他依法改姓
很多單親媽媽或爸爸不知道其孩子要如何改姓
依民法第1059條1059-1條
1059條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影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如果不能協議或協議不成
可以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
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性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
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性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
各以一次為限
(5)有下列各款之情形ㄓㄧ
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是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父母之ㄧ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性或母姓
a.父母離婚者
b.父母之ㄧ方或雙方死亡
c.父母之ㄧ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d.父母之ㄧ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1059-1
(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
適用前條第二巷至第四項之規定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是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
父母之ㄧ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性或母姓
a.父母之ㄧ方或雙方死亡
b.父母之ㄧ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c.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d.父母之ㄧ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以上是針對有一位單親家長
像大笨熊諮詢時所問到的子女改姓問題
大笨熊所做的回覆
本人才疏學淺
如有不周道之處
歡迎各位好友不吝指教
謝謝大家


PS:若是朋友們還有其他問題
      歡迎加我好友
      方便 隨時問我問題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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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8 00:05
她, 40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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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7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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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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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7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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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7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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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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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6-07 12:17
她, 44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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