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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官英明
作者: 外國人 日期: 2011.08.24  天氣:  心情:
到今天 我才恍然大悟 原來被詐騙的一方 有主動查明真相的義務
如果不事先查明 只能說活該 即使犯罪方蓄意欺騙 嗯~~~

照這種推論 莫非詐欺罪已經除罪化?

竟然有立委上電視說 這是公平的審判
哈! 難怪台灣立院會上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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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8-26 11:13
她, 99歲,台中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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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8-24 13:31
她, 43歲,高雄市,出版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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