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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1/24的日記
作者: Jing-Jiun 日期: 2007.11.24  天氣:  心情:
強姦犯

法新社報導沙國一名婦女因外出沒丈夫同意遭輪暴法院竟判鞭刑200下再關六個月,引起各界譁然,這名年輕婦女的律師拉漢說,此案「總歸一句,代表了沙國司法制度面臨的嚴重問題」。

這個國家的司法是最後一個強暴該名婦女的輪姦犯。這國家,擁有被「合法」構築的法制暴力,卻挾著其刑具再度強姦了婦女人權還重重傷害其婦女代表的肉身社會。

昨天,高地院宣判去年高市長選舉,某陣營的走路工不是賄選而是應得「搖旗吶喊」助選工資,從此,陳定南任內所認定30元即貪賄標準提高到500元。

走路工強姦了台灣的選舉制度,高地院判決則是扮演其輪姦犯的角色,這判決不但宣告走路工是他最好的夥伴,還光明正大再度強姦台灣人民。而且還意指,500元就是強姦台灣人的行情。

惡法亦法,在民主法治裡或許會有很多像沙國婦女一樣的犧牲者來造就更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他們面臨的是「法制」問題,然而除非體制內的改革無效(或抗議或改革),革命可為最終手段。可恥的是,標榜民主法治的台灣,法制無存,其司法之貞操,屎坑裡的臭味遠遠不及,遑論自擬為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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