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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秘密罪
作者: 揚帆漂泊 日期: 2010.11.08  天氣:  心情:
中華民國刑法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注意.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需要是((無故))由他人輸送接收.就為第三人稱.

取自網路.  全國法規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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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11-08 09:54
她, 43歲,基隆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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