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巧雯/台北報導 奢侈稅和貧富差距等議題,近日引起各界廣泛關注;一篇3年前「北市上班族月入不到5萬,淪為中低收入戶」的文章,也突然在網路上重新被轉載與討論。然而,有眼尖的網友找出文中所稱的「北市月收入4萬9532元」標準,其實是出自於內政部營建署的「住宅補貼」。 當時,營建署的「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中列出的條件之一,就是申請人的家庭年收入與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其內容要求,戶籍地在北市、北縣(現已為新北市)的申請人,家庭年收入必須低於148萬、每人月收入則得低於4萬9532元,至於高雄、新竹、台中以及離島等地,也都有自己的標準。 ▼由網友找到的「公告受理97年度住宅補貼」,以及當中的附件3。(圖/翻拍自網路) 未料,這套標準出來後,外界紛紛將其解讀為「月入不到5萬,就屬於中低收入戶。」對此,營建署國民住宅組人員向本報記者表示,「中低收入戶」是一個專有名詞,必須由社會救助等相關機構去判定,不會單純因為收入不到某個程度,就屬於中低收入戶。 此外,住宅補助中的家庭年收入、每人月收入標準,是由營建署參考行政院公佈的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擬定。國宅組人員指出,該數據是依照十等分位法(或十等分組別),出售部分取50%分位點以下為照顧對象,出租則取20%以下。 於是乎,當時的「北市月收入49532元」只是一個50%的分位點,並非平均值;而且「住宅補貼」也屬美意,因為標準被訂在50%人都達不到的分位點。也就是說,倘若月收入不到這個金額,只能說自己的薪水處於「後段班」,但別自比為「中低收入戶」,以免壓力太大。因為,99年度的「50%」又提高了,光是北市部分,就從4萬9532元變成5萬1149元。 ▼此為「公告受理99年度住宅補貼」,於99年的8月推出。同樣是附件3,但每人月收入提高。(圖/取自→住宅補貼方案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