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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媽的房東擅闖民宅
作者: Jason 日期: 2012.05.22  天氣:  心情:

媽的勒剛剛睡覺的時候發現房東擅闖民宅開我房間的門
被我發現還說他要看看水有沒有被停 幹!!!什麼爛理由ㄚ
我租屋期間房東可以擅自跑去別人的租屋處喔?這哪招阿?
萬一我東西不見誰要負責???這會不會太扯了?!
這次要找時間來告房東擅闖民宅了真的太扯了
⋯⋯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予承租人使用收益後,承租人對租賃物即取得管領權,得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管理權即受限制,如租賃物為房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非有正當理由,即不得擅自進入租賃物,否則即屬上揭侵入住居罪。惟出租人有正當理由(如房屋發生火災須進入滅火),或得承租人同意時,出租人即可進入租賃物。

房東準備吃牢飯吧ˋ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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