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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該修法了..
作者: 愛上獅子先生的小蝴蝶 日期: 2010.09.02  天氣:  心情:
今天在2100又看到同樣主題

來賓也有朱學恆跟陳揮文

上禮拜六歲女童的的案件改判7年?個月
(砲火太猛烈沒有聽清楚)


這次是3歲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TVBS新聞標題)

無解的是.

為何法官都會以"未違反其意願"而發回更審?!

是否真像蘋果所說的那樣"不食人間煙火...?"


而call in有更多有過親身經歷的人帶著憤怒帶著害怕帶著恐懼的

來敘述當年的不幸案件以及留下的陰影.
(已經過了2.30年都還很害怕恐懼的在講這件事.)




我認為根本的問題應該是在於法條

對於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其意願的判定

應依其年齡而有所不同而有不同的判定方法

1歲(連"不要"都不會說.)

3歲(剛學會說話,但說不定有的連"怪叔叔"都講不出來.)

而上述年齡以上的兒童,或許會說話,但當對於性侵事實發生時

連嚇都嚇傻了,能表達什麼"違反意願"的話?

但目前法律就是這樣

依其加害人之犯罪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

而來判斷其刑~"~..




p.s

許多call in的說到之前"摸胸10秒無罪"那個案例來說法官多麼無能

因為當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通過,而依刑法無法將其定罪,

而再性騷擾防制法通過後,其嫌犯是被判有罪的。
(刑期or罰金google不到ˊ=ˋ)

在google上例時,有發現另一案例是因為加害人看到上例"無罪"

而犯下性騷擾罪行,而摸胸4秒
(無言...)


恩~這次女童性侵案件,可能會引發更多怪叔叔伯伯對於

想要犯下這種罪行時,會先找不會表達其意見之幼童來鑽法律漏洞

這才應該是我們所要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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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9-04 13:35
他, 3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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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3 01:41
他, 3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09-02 23:21
他, 42歲,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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