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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遇到車禍不錯的處理方式喔~
作者: 死神殿~雅庭 日期: 2009.04.24  天氣:  心情:
這是今天收MAIL看到的,希望大家參考看看囉~
也是自保的方式^^


一場車禍,對方說沒關係,卻換來賠償金 !!
★ 注 意 : 希 望 大 家 小 心 謹 慎 .........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
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
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30萬現金
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
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
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給各位參考一下,如果不幸發生在您身上,心裡也好先有個底。


話說上週六晚上我老婆和他姊夫去台南市買東西,回程途中,在勝利路與小東路交叉口停紅燈,突然有一個年輕人走到駕駛座旁,不知道一直對他們罵什麼,我老婆他們不以為意,想說是路上的神經病,綠燈亮了就繼續開車。

開車之後,對方就一直跟在他們的車後面,我老婆就叫姊夫趕快把車開到附近的警察局,不過一時之間搞不清楚到底附近哪裡有警察局,這時已經到了小東路和光明街交叉口,又遇上了紅燈。

這次對方就直接把車斜停在他們的車前面,接著這個年輕人又下車了,非常兇惡的用力拍打擋風玻璃,說是我老婆他們撞到他的車,要我老婆他們下車。

當時我老婆真的是嚇到了,不過還是冷靜的記得打電話報警。
對方仍然是在車外叫囂,我老婆他們也不下車,因為他們車速比較慢,一直開在外側車道,前方一直都是沒有車的!
所以有絕對的把握沒有撞到任何車子。
警察大概過了十幾分鐘才到現場,這時我老婆才下車,接著就是由警察來協調,弄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對方一直說我老婆的車子撞到他。

警察要他指出到底撞到哪裡,他說撞到車頭,但是這個年輕人卻無法指出任何確切的撞擊位置和痕跡。而我老婆他們在路上一直都是第一部車,前面沒有車可以撞,更不可能在停紅燈時倒車去撞後面的車。

由於對方提不出任何證據,我老婆也堅持沒有任何擦撞,警察就勸雙方各退一步,當做沒什麼事發生。
但是這個年輕人這時居然要求我老婆向他道歉,原本我老婆已經打算息事寧人,被嚇到都還沒要求他道歉,一把火就這麼升上來,「你憑甚麼叫我跟你道歉?」「我都沒有要求你向我道歉,還要我向你道歉?」......於是雙方又爭吵起來....

接著我老婆說:「你無緣無故把我在路上攔下來,我要告你妨礙自由」此話一出,對方馬上就安靜下來,警察在旁邊也說:小姐,如果你要提出告訴,我們到時可以作證

我老婆拿出相機,把兩部車停在路上的位置拍了幾張不同角度的照片。這時這個年輕人態度不一樣了,他說:「你們都是有背景的啦,我們這種人就是壞人啦,我就給你道歉可以了吧。」我老婆說:「你最好是道歉,不然我告你告到死。」接下來就是對方一直的道歉.......對方車上還有另外一個女的,這時也下來道歉,警察說對方道歉他們都有錄音錄下來......最後我老婆要求警察將對方扣留一段時間,讓他們先離開現場,以確保對方不會馬上報復。

後來警察也有和我們聯繫,說當天的錄音都存在警察局,有需要的話可以過去聽。

整件事大略的過程就是這樣,警察說我老婆的處置不錯,在此歸納幾個要點供大家參考:
1.警察說最近的確是有越來越多的假車禍勒索事件,開車時要提高警覺。
2.遇到不明人士攔車叫囂,儘快將車開到附近警察局。
3.如果車子被攔下無法駛離,留在車上不要下車,趕快報警及聯絡朋友。(後來也聽說有朋友遇到類似情況,想下車理論,一下車對方就動手先打人)
4.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要記得拿出來用,把現場記錄下來保護自己。
5.對方道歉要錄音下來,以免事後對方反悔糾纏不清。
6.如覺個人安全受到威脅,可以要求警方填寫報案三聯單,以留下事發紀錄。(這是一個法律系的朋友建議的)
7.可以要求警方當場扣留對方一小段時間,讓自己能安全離開現場。



最後,希望大家都不要碰上這種事情
我們倒楣遇上了,在這邊和大家分享一下!
大家萬一遇到了,也就比較不會哪個緊張,有個處理程序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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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6-06 02:29
他, 45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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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2-17 08:33
他, 37歲,台中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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