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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昨天的收穫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6.11.01  天氣:  心情:

昨天家事庭所學得、聽到的資訊,我以簡單的方式寫出來給大家看一看,不是很專門的術語,所以用字不是很精確,請法學者見諒:

一、五年分居制
法務部對於判決離婚將推動修法增列「五年分居」後,
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無庸再舉出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以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為限,
即不須像現今須以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為限,
原告只要可以證明已分居五年即可。

二、暴力循環週期
根據學者研究,有家庭暴力之傾向者,
其可分為三個階段「甜蜜→緊張→爆發」,
所以說若當事人有聲請通常保護令之後,
相對人通常會趨向和緩,以致漸入甜蜜期,
聲請人在此時常常會因而心軟、認為相對人已痛改前非,
所以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
但是不久之後又常常陷入一個惡性循環,
在撤銷之後,相對人也常常故態復萌,
所以不建議聲請人因一時心軟驟以撤銷通常保護令唷!

三、親權酌定
在離婚案件中,若當事人已有子女,
且無法協議親權之行使而請求法院裁判之時,
法院酌定的標準,
大致上會以雙方的收入、與子女間的關係來判斷。

四、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管是否為行使親權者,都要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是一種保持義務(使為成年子女生活品質像父母一樣),
在請求對造共同負擔時,
除非以公告的標準法院可逕以此判斷外(哪一個標準我忘記了,我再去問問看吧),
若不採此一公告,則法院要一一進行證據調查程序(訴訟時間會花比較久),
且要根據雙方收入做比較,
不可能讓小孩子的生活費用比父母更好!
例如,昨天一位原告(母親),每月收入25000元,
請求生父每月給付一半的扶養費25000元,
(天啊!這小孩子一個月花50000喔!生父每月收入是4萬多元而已),
我想這個母親似乎是異想天開了!
雖說每個父母當希望給小孩子最好的生活,
但是也只不過再使其與父母相同而已。

感覺到結婚後離婚的可怕了嗎?
要不要加入單身一族啊!
請洽09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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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11-04 19:34
她, 38歲,新北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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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1-02 22:29
她, 46歲,桃園市,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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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1-02 06:33
她, 35歲,台北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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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1-02 00:26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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