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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基督山恩仇記(二)
作者: 淡出 日期: 2007.10.22  天氣:  心情:

基督山恩仇記(二)從康泰斯越獄行為談人民反抗權


 



情提要
年輕有為、前程似錦的康泰斯被情敵和嫉妒他成就的同事密謀陷害坐了十五年的冤獄,某次的機緣下,終於找到機會逃獄,更遇到了超凡智慧的法里亞神甫,熱心教給他所知的一切,甚至把基督山島的財寶都送給了他,康泰斯就從一個小水手搖身一變成為博學多聞的基督山伯爵,因此改頭換面的康泰斯一連串復仇計畫就此展開.....。


上回我們提到了人身自由的保障,在我國係以憲法保留的高規格來保留。


憲法教科書裡面均提到,人身自由乃是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這是什麼意思呢?讓我們回歸到小說中,唐泰斯被捕的那一年是一八一四年,略懂法國歷史的人就會知道那一年法國拿破崙失敗下野,路易十八上台後制訂欽定憲法(也就是由君主或其代理人所制訂的憲法),但這一部憲法內容,曾搜尋其相關書籍都沒有詳細的介紹,不知道其內容有無規範如同我國憲法第八條般地詳細-關於逮捕、審問、審判、處罰的保護。


但即使該部欽定憲法有所規範,頂多也只是一部名目性憲法,在執行上並沒有真正落實人身自由的保護,唐泰斯在沒有經過公開、公平審判的情形下,居然做了十五年的黑牢,在坐獄這段時間,所有的基本人權,乃喪失殆盡。


而基本人權保護不週的國家,均是用刑事的高壓手段來對付異議份子,即使是滿清末期、民國初年至台灣早期的威權政治,都脫離不了所謂暴力壓迫手段,來壓抑對統治政府的不滿,因此台灣許多的異議份子,早期即在未經公開、公平的審判的情況下,非法被政府安以莫須有的罪名拘禁、處罰甚至處死,其遭遇乃與基督山恩仇記裡的唐泰斯一般,更甚者如美麗島時代的異議份子出獄後,亦猶如唐泰斯逃出監獄之遭遇,輾轉成為一方之霸,雙方際遇,實有不謀而合之感!



那麼,如果依照我國憲法之規定,唐泰斯可否在沒有經過法院的審問的情況下,直接受檢察官審問即可做出處罰?對此,釋字三九二號解釋有謂:「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但是)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包括警察機關以及檢察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已做出回答。


維爾福只不過是為檢察官,依憲法第八條規定根本無權對唐泰斯進行審問甚至處罰,對此行為,憲法也規定了「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因此唐泰斯在合理的程度內,得以行使反抗權,而小說中唐泰斯在未殺傷一人的情況下,利用裝死來逃出監獄,可謂是行使反抗權的合理範圍,因此唐泰斯並不因為逃獄而應遭受任何刑責!大仲馬在小說中一直強調,唐泰斯一直隱忍住使用殺傷獄卒的方法來暴力逃獄,恐怕也是為了維護讀者認定唐泰斯在日後行使報復時的正當性吧?


唐泰斯被逮捕後,其未婚妻、老父及其船東老闆不斷地向檢察官維爾福求情,要求見唐泰斯一面,不過維爾福卻置之不理,致使唐泰斯對於其親友而言就如同失蹤一般,亦得證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提審請求權的立憲目的。該本人或他人得聲請法院直接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之原因,正是為了避免被逮捕人在逮捕後、偵訊過程中,就如同自動人間蒸發一般的消失,實際上是被逮捕機關給處死或非法拘禁之故。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文章來源:高點法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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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10-22 21:46
他, 46歲,台中市,流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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