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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弱勢悲劇母子屍腐2個月始發現 
作者: 隴西家-快樂的荖頑童 日期: 2015.12.11  天氣:  心情:
【時事評論】弱勢悲劇 母子屍腐 2個月後 因追繳電費始被發現

《歡迎轉載此則不幸事件》發揮公民『人飢己飢、人溺己溺』同理心

盼能引起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動介入台中市府該轄區內觸犯『瀆職罪』之涉案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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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發生在台中市后里區弱勢母子,屍腐才被發現不幸事件,很多弱勢族群根本不知道如何申請低收入戶,這才是最大癥結所在,再則鄰里間的漠視『仇窮為鄰』,公民社會企需作心態矯正一社會價值觀。而最大問題即便本不幸事件案主,依法辦理通過低收入戶審核門檻,若年齡未滿65歲且非獨居老人,社會局經查國稅局個人財報資料,確實符合低收門檻後,按現行法規只符合通過低收入戶第三款資格,台中市市政府依法每月並沒有任何補助生活津貼,對真正弱勢族群的基本生活協助也緩不濟急,徒有『低收入戶第三款資格』身分卻對基本生活無濟於事。


  以新聞事件案主研判;住台中市后里區72歲許姓婦人,縱然已年72歲符合65歲門檻,惟與47歲李姓兒子共同生活,就不符合獨居老人的資格認定,正是發生此起不幸事件問題之一,有待修改法令對弱勢族群資格認定。


  但72歲許姓婦人系瘖啞人士,理應符合呈報社會局領取殘障手冊受到照顧,竟然活到72高齡歲數,這麼多年許姓婦人轄區的村里長、里幹事,竟未主動協助申請殘障手冊?村、里長職責為里民提供服務,具有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身分性質,另一方面是最基層的行政中心,也是最基層的地方自治人員,是屬於廣義的公務人員。村里幹事為國家依法任用之人員,其任免行為悉依國家法令關於公務人員的規範。故這起72歲許姓婦人系瘖啞人士,未領有殘障手冊申請通過低收入戶資格,顯然民選公職人員的村、里長及依法任用里幹事等,明顯已觸犯刑法第四章『瀆職罪』,按刑法第130條定有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宜深入調查究辦此起不幸事件觸犯『瀆職罪』公務人員。


  按一般申請通過低收入戶案主,除了家庭中領有殘障手冊,當地政府才有每月給予生活補助。惟本不幸事件李姓案主,是整個家庭經濟來源支柱,以打零工本來收入不穩定,倘工作受傷或有罹患慢性疾病,尤其是肢體傷勢必影響無法出外工作,常導致整個家庭完全無收入狀況。縱使有好心人協助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因社會局查察國稅局個人財報資料,都是以前年收入做審核,故與當下現今生活困境的收支現狀不吻合,一般弱勢家庭申請常因係於前年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就以前年整年度平均收入為評斷,一般弱勢家庭提出申請都卡在這關卡,是很難通過低收入的門檻。故法界人士理應對低收入戶認定,與及政府該每月給予生活補助,得有再研議修法必要性。


  從這起事件住台中市后里區72歲許姓瘖啞婦人,及其47歲從事打零工的李姓兒子,死亡2個多月才被發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派檢察官主動介入調查『瀆職罪』涉案人員,包括村、里長、里幹事及后里區公所之社會局、社工人員等公務人員,依刑法第130條論處失職公務人員,才能發揮以儆效尤,才能有效敦促、激勵公務人員,積極負責任事以避免我國境內再發生類似不幸事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meNDQQNXR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mCCaZB2-7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SqJhKZas4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8DZzEL1n7Y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9INyjAsDT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av7zYboZ7g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vBQuxYwRZU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gizmWeB_0U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I496fKLgD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f09_KDLV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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