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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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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法 65條 消滅時效
作者:
安排幸福
日期: 2011.01.29 天氣:
心情:
今天有人針對 婦人無端給趙樹海 當受益人的新聞 問我相關問題
答案如下
http://www.lu-miel.com.tw/board-all/view-laws.asp?messageno=BBK00065&Page=1
http://www.lu-miel.com.tw/laws.asp?Page=1&keyword=%ABO%C0I%AAk
條文內容: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所以 第二條很重要
只要受益人可以證明他的知情之日(知道事故發生之日) 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的兩年之內,保險公司就應給付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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