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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常識分享
作者: 菊水軒 日期: 2009.05.20  天氣:  心情:
昨天新聞上,看到有員警在執行公務的途中,將二位老人家撞成重傷,這時所延生出來的法律問題,在這裡提供一些個人的淺見給大家分享。

從最輕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來看起,行人過馬路要經由斑馬線或是天橋、地下道,不得任意穿越馬路,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有一條『行人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所以這二位老人家已經觸犯了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的刑責。

此外,遊行的主辦單位為做好交通管制,放任民眾隨意穿越馬路,也有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的刑責,這除了這些部份已明顯觸犯的法律之外,還有一些是遊行的主辦單位需負單的法律與道德責任。

首先遊行的主辦單位,需對所有參與遊行的民眾,全權負責其身家性命的絕對責任,若是對遊行民眾的性命安全照顧不周,而有人因此付出性命,則主辦單位已觸及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皆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為何可適用此法?首先主辦單位故意且蓄意不做好遊行民眾的人身安全之措施,此舉已有故意殺人之嫌疑,因為該做沒做,就是存心且蓄意置人於死,在依法論法上面,這舉亦可行得通。

另外,警方在道路行駛當中,若是沒鳴警笛,則蓄意在馬路中高速行駛,亦觸犯了多項法律條文,但若是依法執行勤務,則檢察官和法官亦不會依法論法,因為許多私下收錢的則是在看錢在辦事,亦或是在看給的權力來辦事。

但若是在檢察官與法官存心包庇犯罪的話,亦有許多的討論空間,此外還有多項刑事責任,在昨天那件事情當中表現無遺,以上在依法論法上,所表達的個人淺見,在實際法庭上則不一定會完全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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