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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作自受的台鐵員工
作者: Monkey 日期: 2017.02.04  天氣:  心情:
台鐵產業工會於春節期間發起「依法休假不加班」行動,台鐵局針對未到勤的三百七十多名員工發出曠職通知單,最重者將遭免職。對此,台鐵產工理事長王傑痛批台鐵局秋後算帳,並表示,國定假日依法休假需經員工同意才可挪移,同時也要員工同意才能出勤。台鐵產工二月九日將走上凱道,絕不妥協。

然而台鐵局人事室代理主任卓有章也反駁稱,台鐵局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要輪班、輪勤;公務人員週休二日辦法第四條也明定,交通事業等單位要輪班,相關勞動條件依勞基法規定,輪勤輪班人員同時須受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範,請假需依請假規則經主管同意方完成請假手續。現行全年「日夜休」三班制排班方式,是民國七十八年經勞資雙方協商所訂定,並有報勞工局備查。產工提出「日夜晨日夜晨例」兩輪一例班表,每週工時不到四十小時,且夜、晨班轉換休息時間不足,延時工資計算方式有疑慮,無法適用(註1)。

若是與去年華航空服員發起台灣首次的罷工,並立即獲得社會各界廣泛的聲援與熱烈支持的情況相比,對於同為國營交通事業機構的這一起台鐵勞資爭議事件,台灣社會大眾的態度顯然就冷淡許多,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強烈對比,事實上全然是台鐵員工自作自受!因為交通部早就希望將台鐵公司化,從公務機構改制為公司後的台鐵員工自然只適用勞基法,而不會在遇到國定假日或天災時,造成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台鐵站務人員無法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的規定,而必須依公務員「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二條:「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得拒絕出勤的規定,才使得同時適用勞工以及公務員的雙面規定的台鐵員工,幾乎沒有國定假日、休假甚至在排班上處於不合理的三班制(註2)。

然而,去年十月通部長賀陳旦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證實已重啟台鐵公司化議題的評估和檢討,坦言未來不排除推動台鐵公司化,最快並將於十一月與台鐵企業工會研商十,卻遭到台鐵產業工會負隅頑抗的強烈抵制並揚言:政府若台鐵推動公司化,他們將不排除在春節發起集體依法休假(註3)。由此可見,這一次台鐵員工在春節發起「依法休假不加班」行動的主要目的,顯然是為了抗拒台鐵公司化,想要繼續維持台鐵員工目前既擁有公務員身分保障與福利,同時又想要擁有勞工依勞基法所規定的種種好處,其結果就是在法律的適用上必須同時受到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而無法比照一般勞工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在春節期間休假,而他們又不遵照公務員休假的相關規定請假就自行擅離工作崗位,造成許多車站放空城記,遭到懲處只是剛剛好而已!

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台鐵員工如果想要享有勞工完整的休假與罷工等勞動權利,只有放棄公務員的身分支持台鐵公司化,才有可能不再受到公務員服務法規的限制,若是想保有公務員的身分抵制台鐵改制為公司,那就只有繼續忍受身為公務員就必須遵照機關首長在年節假期指派出勤的義務,不可能既想當官享有公務員的福利保障,又想同時以普通勞工的身分享受勞工的可以在年節依法休假的權利。畢竟,天底下可沒有所有的好處都只能由台鐵員工獨享、義務卻全都由全民負擔這樣的好事!

(註1)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075321
(註2) http://www.tkbtaiwan.org/TKB/index.php?title=%E5%A4%A7%E7%9C%BE%E9%81%8B%E8%BC%B8%E5%BE%9E%E6%A5%AD%E4%BA%BA%E5%93%A1%E5%B7%A5%E6%99%82%E5%95%8F%E9%A1%8C&mobileaction=toggle_view_mobile
(註3)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8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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