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 人 災 害 損 失 申 報 (核定)表
申報災害損失如下表:請於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以憑於災害發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
申報人姓名
吳陳美春
蓋章
戶籍住址
桃園 市 八德 區市 大同 里 2 鄰 中山 路 縣 鎮鄉 村
段 巷 弄 5 號之 ( 室)
聯絡電話
印
日間
(02)2121-2324
身分證
統一編號
H
2
2
1
7
1
8
9
5
8
災害發生地址
同上 市 區市 里 鄰 路 縣 鎮鄉 村
段 巷 弄 號之 ( 室)
夜間
(03)339-6511
申報日期
97年 11 月20 日
災害發生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災害原因
火災
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
1.□無 2.□有,金額 元
申 報 人 填 報 欄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欄
財產名稱
廠牌
數量
所有人姓名
與申報人關係
取得日期
取得金額
申報損失程度(%)
申報損失
金額或修理
實際受損
程度(%)
已用
年數
殘值
未折減餘額
擬核定
損失金額
舉證資料
附件號碼
核定說明
所有人身分證統 一 編 號
個人電腦
宏碁
乙具
吳陳美春
本人
97.10.31
30,000
100%
30,000
H
2
2
1
7
1
8
9
5
8
放影機
國際牌
2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20,000
100%
20,000
C
1
2
3
4
5
6
7
8
8
電扇
大同牌
2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5,000
100%
5,000
C
1
2
3
4
5
6
7
8
8
冷氣機
日立
1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50,000
100%
50,000
C
1
2
3
4
5
6
7
8
8
電視
聲寶牌
1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33,000
100%
33,000
C
1
2
3
4
5
6
7
8
8
合計
138,000
138,000
合計
說明
此 致
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1.申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亦請估列取得時間、金額)等供核。
2.受損財產準備修理者,應將估價單同時附送,並於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派員勘查後,檢送修理費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
3.請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報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核准機關: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2、本案已(未)減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災害損失擬核定為新臺幣 元。
承辦人 課(股)長 複核 分局長(主任)
307530000D-I11-007
-01-
097120402
個 人 災 害 損 失 申 報 (核定)表
申報災害損失如下表:請於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以憑於災害發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
申報人姓名
吳陳美春
蓋章
戶籍住址
桃園 市 八德 區市 大同 里 2 鄰 中山 路 縣 鎮鄉 村
段 巷 弄 5 號之 ( 室)
聯絡電話
印
日間
(02)2121-2324
身分證
統一編號
H
2
2
1
7
1
8
9
5
8
災害發生地址
同上 市 區市 里 鄰 路 縣 鎮鄉 村
段 巷 弄 號之 ( 室)
夜間
(03)339-6511
申報日期
97年 11 月20 日
災害發生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災害原因
火災
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
1.□無 2.□有,金額 元
申 報 人 填 報 欄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欄
財產名稱
廠牌
數量
所有人姓名
與申報人關係
取得日期
取得金額
申報損失程度(%)
申報損失
金額或修理
實際受損
程度(%)
已用
年數
殘值
未折減餘額
擬核定
損失金額
舉證資料
附件號碼
核定說明
所有人身分證統 一 編 號
個人電腦
宏碁
乙具
吳陳美春
本人
97.10.31
30,000
100%
30,000
H
2
2
1
7
1
8
9
5
8
放影機
國際牌
2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20,000
100%
20,000
C
1
2
3
4
5
6
7
8
8
電扇
大同牌
2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5,000
100%
5,000
C
1
2
3
4
5
6
7
8
8
冷氣機
日立
1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50,000
100%
50,000
C
1
2
3
4
5
6
7
8
8
電視
聲寶牌
1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33,000
100%
33,000
C
1
2
3
4
5
6
7
8
8
合計
138,000
138,000
合計
說明
此 致
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1.申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亦請估列取得時間、金額)等供核。
2.受損財產準備修理者,應將估價單同時附送,並於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派員勘查後,檢送修理費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
3.請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報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核准機關: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2、本案已(未)減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災害損失擬核定為新臺幣 元。
承辦人 課(股)長 複核 分局長(主任)
307530000D-I11-007
-01-
097120402
個 人 災 害 損 失 申 報 (核定)表
申報災害損失如下表:請於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書,以憑於災害發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
申報人姓名
吳陳美春
蓋章
戶籍住址
桃園 市 八德 區市 大同 里 2 鄰 中山 路 縣 鎮鄉 村
段 巷 弄 5 號之 ( 室)
聯絡電話
印
日間
(02)2121-2324
身分證
統一編號
H
2
2
1
7
1
8
9
5
8
災害發生地址
同上 市 區市 里 鄰 路 縣 鎮鄉 村
段 巷 弄 號之 ( 室)
夜間
(03)339-6511
申報日期
97年 11 月20 日
災害發生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災害原因
火災
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
1.□無 2.□有,金額 元
申 報 人 填 報 欄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欄
財產名稱
廠牌
數量
所有人姓名
與申報人關係
取得日期
取得金額
申報損失程度(%)
申報損失
金額或修理
實際受損
程度(%)
已用
年數
殘值
未折減餘額
擬核定
損失金額
舉證資料
附件號碼
核定說明
所有人身分證統 一 編 號
個人電腦
宏碁
乙具
吳陳美春
本人
97.10.31
30,000
100%
30,000
H
2
2
1
7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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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放影機
國際牌
2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20,000
100%
20,000
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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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扇
大同牌
2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5,000
100%
5,000
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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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機
日立
1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50,000
100%
50,000
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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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
聲寶牌
1台
吳明信
夫妻
97.10.31
33,000
100%
33,000
C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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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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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
合計
138,000
138,000
合計
說明
此 致
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1.申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亦請估列取得時間、金額)等供核。
2.受損財產準備修理者,應將估價單同時附送,並於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派員勘查後,檢送修理費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
3.請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報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前開申報期限如財政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1、核准機關:財政部 國稅局 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文號: 年 月 日 字第 號。
2、本案已(未)減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災害損失擬核定為新臺幣 元。
承辦人 課(股)長 複核 分局長(主任)
307530000D-I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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