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http://www.wretch.cc/blog/qoo0258&article_id=11893150 轉貼自黎安娜族長日記 重要ㄉ動保法則更改部分 於97年1月16日修正了幾條重要法規 對於罰則幾乎都加重1-1.5倍,並可公佈姓名,照片,及拘役(坐牢) 針對虐動物人的處罰重點: 定義: 所有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狗貓兔鼠都包括) 毒狗貓 =罰10萬-50萬,再犯者罰20萬-100萬,五年內"又"犯者,處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 虐狗貓=(同上) 簡單來講:罰到你當褲子,然後坐牢 惡意棄養=罰3萬-15萬 拒絕動保員執行職務=罰3萬-15萬 針對不合宜飼主的處罰: 不帶病狗/傷狗就醫者,罰1.5萬-7萬,再不改善就再罰及沒收... 6月起,未打晶片及狂犬病疫苗,查察兩週後未改善前者可處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款,後者可處一萬至五萬元罰款。 *如你飼養的動物會追車,追人,攻擊他人的話請注意了 "第三十二條明列-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收動物" 販賣自家繁殖的動物 =違法,只要有金錢交易(認養費是模糊焦點) 都視同無照販賣動物,每次處罰4-20萬得連續處罰 對販售動物的業者的處罰: 如無合法寵物來源,處4-20萬元罰鍰限期改善並公佈姓名.店名及照片 網路販售動物必須出示其向內政部申請通過之許可證字號,否則處4-20萬元罰款,連續三次者廢除其營業執照 重點來囉 "台北市並沒有任何一家合法的寵物繁殖登記業者" 意思就是 只要幼犬幼貓是來自"台北的繁殖場" 完全都是違法,歡迎大家舉發。 目前的動物保護法 "全國通用" 意思也就是,只要妳住在台灣,就適用這條法律,無論你住在城市或是鄉下 .........................................傳說分隔線....................................... 如果真ㄉ想對狗狗好ㄉ人必備用具就是相機.手機拉 歡迎大家把狗當玩具和生財工具ㄉ畜牲都揪出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