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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債務各自還
作者: 周茂 日期: 2012.11.24  天氣:  心情:
立法院11/23初審通過修正民法規定,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1條條文等修正草案,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將來銀行、債權人、資產顧問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代位行使要求配偶一方把財產吐出一半還債。


她說,換句話說,民國96年民法修法後,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這次修法不再發生,只要夫妻結婚後,將來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尤美女說,債權人不用擔心因為這次的修法導致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會後受訪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再藉由民法第10301條規定,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他說,近兩年來卡債族,夫或妻負債的一方,銀行或債務清理公司常常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向夫或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造成弱勢的一方無法保有財產,被迫拿出來拍賣清償負債一方的債務,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劇。


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並刪除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初審修正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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