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投保不見得有利 傷害醫療險夠了就好
主管機關自十月一日起要求所有的保險公司對於其販售的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與旅行平安保險,需依照修正後的示範條款實行,對保「傷害醫療」差異最大的是大幅擴大殘廢給付的範圍,而不是未來可以用醫院副本申請理賠,事實上,買保險是用來「保障」不需要重複投保,因此,買一份足額的傷害醫療險就夠了,否則買多了就是浪費保費。
針對十月一日以前訂立的傷害險或旅平險保單的殘廢給付適用問題,分為兩種情形: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保單:殘廢給付依原契約約定(舊表:六級二十八項)辦理。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的保單:殘廢給付依修正後的示範條款(新表:十一級七十五項)辦理且不得中途調整保費。
於此提醒讀者對於十月一日以前所購買的傷害險保單究屬適用新表或舊表務必向保險公司詢問清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例如安泰人壽的「意外傷害保險AI」因屬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保單,即適用舊表。由於新舊表給付範圍差異性頗大,實應終止適用舊表的契約而改換為適用新表的契約。
在傷害險所附加的傷害醫療險部分,區分為實支實付型與定額給付型,定額給付型的傷害醫療險並不會涉及到實際支出醫療費的多寡,僅按住院天數依約定金額給付,如因受傷住院十日,每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一千元,則保險公司應給付一萬元保險金,通常同一事故最高給付九十天。
但「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顧名思義即按照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在約定的保險金限額內給予補償,換言之;申請保險理賠時須檢附收據正本,有爭議的是當被保險人有二份以上的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時,因收據正本只有一份,故重複投保對被保險人並沒有實際的好處,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銷售多份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卻只承擔一份保險契約的理賠責任,獲取不當的保費收入。
故主管機關在此次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修正上,明令自十月一日起「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可以接受副本申請,然有「但書」。
只有下列情況下,保險公司才接受副本申請理賠:一、被保險人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該公司仍同意承保。二、被保險人投保同一保險公司二張以上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三、前述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否則,傷害醫療險的理賠還是得用正本收據申請理賠。因為保險制度的功能只是填補被保險人經濟上的損失,不是使被保險人獲得利益,至於實支實付的傷害醫療保險例外允許副本申請理賠其側重於禁止保險公司只收保費,不負保險責任的不公平性,而非使被保險人獲得重複理賠獲取利益。(本文資料由中華保險服務協會監事吳慶明提供/黃惠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