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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專屬の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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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知識-你一定要知道(9)
作者:
陽光專屬の家凡
日期: 2007.10.30 天氣:
心情:
很感謝你對我所寫日記的青睞,把第一篇日記至此~都列印下來集結成册。到昨日剛好400篇了,關於我自己好多的回憶和感觸都在這裡,從沒想過要將日記成為他人的收藏,只是有個空間讓我抒發一些情感罷了...但~~還是謝謝你!
近幾年新興的一個形容詞「台」,一般來說:是針對他人外表、穿著或是
言行所稱,我自己曾經遇到過一件事,有2位友人的對話中出現了一句:
「哇! 你講台語好台喔!」這讓我感到相當納悶...
語言只是傳達每個人意見的一種工具,每一種語言都有它的特色以及表達
的方式,台語在某些字眼的使用上,確實會讓人感覺到有些豪邁,
但是它絕不會是很多人所形容的「台」。
若「台」字所形容的是熱情、本土化、人情味,我倒是可以接受。
若是把它形容為俗氣、低劣、水準低,
這對生長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都是一種侮辱!
~ 以下案例提供大家做參考 ~
罵人長得「台」 罰金1千 〈解說:李清輝律師〉
☆ 新聞:
26歲的金姓女子在去年搭火車時,因為鄰座一位夏姓女乘客使用隨身聽音量過大,
就要求請她音量調小聲一點,結果夏小姐連理都不理她,氣得金女大罵「他媽的,
長得這麼台還敢出門」。單單這一句話,夏女認為名譽受損,就向鐵路警察局報案,
將金女移送檢方偵查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
金姓女子,是在去年六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和夏姓女子同時搭乘火車的第6節車廂。
由於夏女使用的隨身聽音量過大,金女多次反應請開小聲一點,但是夏女一點都沒有理會,
依然故我。不堪音樂擾人的金女,約莫在15分鐘後,火車行經萬華站時,再也按捺不住脾氣,
對著夏女大罵「他媽的,長得這麼台還敢出門,看什麼看」。
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金女罰金1千元。
☆ 法律教室:
「侮辱」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法益的行為,其方式不拘於言語或手勢均可,
只要其內容是空洞未指明具體事實的謾罵(例如:罵人畜牲不如)。近幾年來,
年輕人與朋友之間嘻笑打罵,口中常常繃出一句你長的很台、穿的很台、
裝扮的很台等語來取笑對方,現在可能要謹言慎行了。
上則新聞中的金女罵了一句「長得這麼台還敢出門」,這個『台』字是由「台客」、
「台妹」二詞,簡化稱之。客觀性而論,依社會一般通念對人的外表長相、裝扮等,
被形容為「台」字,確實有不好的觀感,因其意謂有侮辱人的外表長的很抱歉,
或者穿著打扮誇張與時下流行有所出入,而受到他人以異樣的眼光注目者,
受侮辱的情感油然而生。承審法官認金女犯公然侮辱罪,
處罰金新臺幣1千元。本案可提出上訴。
自己的人生是不斷的創造和成長的,這公寓暱稱,
伴我走過在愛情公寓的大半時間,也是我心靈成長的重要里程碑,
近期~即將畫下一個完美的句點。
期待即將邁入另一個階段的我,期待一個新生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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