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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筆戰要注意修辭避免落入陷阱
作者: 超自然小羊 日期: 2014.04.06  天氣:  心情:
這樣要告公然污辱是否成立?
「~」:回答
最近我對某電視台的節目做了評論,有一個人因為意見跟我不同,所以跑過來惡意洗我的版面,剛開始我很理性想回他,但是他以洗版的方式來挑釁我,我根本沒辦法好好回他,之後他就罵:看XX電視台的都是喜憨拉!(剛好我就是對著那電視台的做評論),接著就說 「滿嘴放砲就把你唬住了?」然後我來不及回,他又補了一句話說:「「國你老木拉」」!我去你家...

~通常 這種故意在網路反嗆的言論是詐騙集團慣用的手法 對方用火星文偏激言論攻擊版主時 故意讓你生氣 如果你用正版的中文回應 可能落入對方預設的圈套~版主可能會被對方提告「誹謗」罪 因為 虛擬文字不夠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而你用標準正版中文回應會涉嫌刑法犯罪的刑事責任


因為他居然公然污辱家母,我氣不過罵了一句:一開始跟你這種混賬根本不需要回應什麼,你只是社會中的敗類。(就這一句)

~這種沒有指名道姓的話 是網路虛擬文字 網路上每天有幾萬人在發飆 這句話還算文雅 未達「公然侮辱」或「誹謗」的程度


之後他更HI「過份」了,接這說:羚杯化工的「火星文比喻他是唸化學工程的」,比你們這種沒學歷又愛「該該叫」的人好多了。

~回應文章者嗆火星文是虛擬文字 版主不需要浪費時間反嗆回去 可以直接刪除或檢舉其留言 回應那些虛擬的惡意文章無法成立訴訟的證據要件 可以直接刪除該留言


還說了:廢物,連新聞都不會找,水準夠低的 也說了:難怪愛看XX拉,栽贓一流,知識都沒有。然後中途一直以小丑來稱我,說看我耍小丑。
我說要告他了,他又返說他一開始很理性,是我罵他廢物混賬,而他所說一切的都是針對XX電視台不實而罵的,不是對我,還說我也說了攻擊性的話,叫我回家關著哭拉!

~對方已經設下圈套讓你掉入陷阱 如果你再用髒話回應就會被鎖定 成為網路受害者 這種沒事在網路上攻擊他人的言論都可能是反政府偏激分子的習慣語言 也可能是詐騙集團一種組織犯罪的模式 切勿隨著對方的惡意言論反嗆髒話 至於侮辱程度的界定 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去認定

請問這種情況我也罵了他,但是是他先罵的,我是否有利?

~可見你是不常在網路發表意見的人 不熟悉網路的生態環境 那種無恥之徒比向日葵還要多 太陽花已經變成香蕉 討論這個服貿議題是在浪費生命 政府自然有一套教戰守則 請各界的愛國人士別擔心太陽花學運的後續處理方式 你的回應還算文雅 不夠成公然侮辱的程度

聽說這種公然侮辱罪不用請律師的 因為是屬於輕微罪行 檢察官會以簡易程序處刑或是以不起訴處分

~沒錯

檢察官可以諭令罵你的人1向你道歉2立悔過書3賠償相當損害金額

~沒錯 但是你的情況尚未達到提告的門檻

因為本人也不是社會人士,甚至剛滿20,所以不希望把事情複雜化,但還是想給這種仗著自己有高學歷,就瞧不起人的人一個教訓,我該如何做呢?

~這種網路虛擬文字無法推論對方的身份和學歷 很多人都是吹噓的學歷 請勿過度情緒化 避免落入壞人設下的圈套 你該就此定格 不要再回應就沒事 希望國人要理性看待這種網路文章 我們都是熱愛中華民國的人 看到那種沒有國家認同觀念的壞人當然會激起愛國心 這個世界有天使就有惡魔 有警察就有小偷 總有一天壞人會得到報應 作惡不是未報 而是時機未到 即使有天大的理由抗爭也不可以違法佔據立法院 這是民主國家法治的價值所在 那些頂著民主光環卻做迫害法律的狡詐政治人物遲早會進牢籠反省 綠營是這次學運的背後藏鏡人 網路文章要注意修辭 才能火力全開和那些黨籍的敗類作戰



引用法律知識:
刑法第309條-公然汙辱罪
係指未指明具體事件,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其評價是否受到減損,須以理性定三人之立場

檢視之

刑法第309條-公然汙辱罪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的。公然侮辱罪,必須要在不特定之第三人都能共聞與

共見之公開之場所,以言詞侮辱對方,才能成立本罪。
誹謗罪,則不必以公然為要件,就算不是在公開場所,毀損他人清譽,只要有意圖散佈於眾,就能成立本

罪的。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之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
以上兩項罪行,都屬於告訴乃論罪,受害者有提告,檢察官與法官才會依法論處的。也都屬於微罪之案件

,如果提告的話,檢察官會先諭令雙方和解,若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檢察官才會依法論處。


對於微罪之案件,檢察官會以和解為前題,如果雙方不和解,堅持提告的話,檢察官通常會依刑訴法之規

定,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方式,代替起訴書,將全案移請法官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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