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489981
 陽光專屬の家凡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永恆的真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逆向思考<轉>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法律知識-你一定要知道(7)
作者: 陽光專屬の家凡 日期: 2007.09.27  天氣:  心情:


pic:轉貼自聯晟法網



我有好一段時間沒有po一些法律知識了,近來愛情公寓內遭惡狼入侵,
有多位女性遭受惡狼魔爪侵害,我特別選擇這篇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網路交友請特別注意自身的安全。尤其如文中所述,遭受欺騙~最要
不得的就是被騙了感情,不但自己內心最痛苦,而且循求法律途徑,
依然無法讓這種惡人伏法,請大家務必特別當心,千萬不要誤入陷阱!!






---------------以下轉載自聯晟法網---------------------



戀戀「女網友」 竟是一個「他」 〈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    聞:

香港一名網路小說家與台灣「女網友」網戀10個月,對方自稱某私立大學女學生,
並且傳照片給他,香港網路小說家看到照片以為找到夢中情人,不僅替夢中情人寫
學期報告,還從香港來台想一親芳澤,沒想到他到該私立大學學校一查,得知
「女友」竟是一名男學生虛擬的人物!

警方調查,當網路小說家發現這一切竟是該私立大學建築系張姓男學生虛構出來的
女網友,痛批張姓男學生竟然沒有拒絕他從香港來求愛,太可惡了,一定要把他寫
成小說!


法律教室:

被騙感情是一件令人痛恨的事,但欺騙他人的感情很可惡,卻不會構成詐欺,因為
騙人感情騙的不是財產,刑法的詐欺罪是受有財產上損失才有可能構成,感情被騙
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不能以詐欺罪論。

香港的痴情男子為了一個虛擬女大學生,飄洋過海來尋找佳人,找到的是一個騙了
他10個月的男大學生,生氣之餘也不能做些什麼,只能嗆聲說「一定要把他寫成小
說!」。該名香港痴情男還曾為喜歡的「女網友」寫學期報告,只是幫他人代寫學
期報告也不得解讀是財產上的損失。到頭來,一場美麗的網戀見一次面就破滅。
在網路上交友是時下眾多年輕人都會做的事情,但網路畢竟是虛擬世界,完全相信
網友說的一切是有風險的,所以除了享受交友的樂趣外,還要小心防騙。





<底圖與音樂擷取網路,如有侵權請告知 >


標籤:
瀏覽次數:246    人氣指數:12306    累積鼓勵:603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永恆的真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逆向思考<轉>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9-30 15:10
她, 35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30 22:07]:


是阿...恩...一起努力!

 
時間:2007-09-30 12:13
她, 35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30 15:06]:

社會病了
我們不能跟著一起淪陷
一起抵制居心叵測之人

 
時間:2007-09-29 01:22
她, 39歲,嘉義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9 01:23]:

好....我過去看!

 
時間:2007-09-28 12:38
她, 39歲,嘉義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12:41]:

喔....好!
找到跟我說一下
讓我也_"關心"_一下

 
時間:2007-09-28 00:32
她, 39歲,嘉義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8 08:02]:

真的嗎?
我沒聽說耶...

 
時間:2007-09-27 09:16
她, 40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7 09:52]:

沒錯...交友應該要謹慎
尤其是女性朋友!

 
時間:2007-09-27 00:41
她, 54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7 00:43]:

阿...是馬路如虎口啦!
嘻嘻.......

要注意當心喔!!^^

 
時間:2007-09-27 00:27
她, 61歲,桃園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27 00:28]:

恩....對!

所以必須提醒所有人要當心才是!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