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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孽則當受嚴刑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無法杜絕酒駕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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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是誰說酒醉犯罪者可以免罰
作者: 行雲 日期: 2012.02.07  天氣:  心情:
喝酒打人或殺人本來就是不對且惡劣至極的行為,可是我國的法律卻將此類的人,列為無行為自主能力者。所以,犯罪不罰,這就是法律最嚴重的誤失。但是,永遠不會有人想要去修改這個惡法。因為,人人都自私地認為,自己總是會有喝酒的機會。不知道喝酒會誤事者,只有第一次喝酒者。除此之外,皆應重懲。因為喝酒鬧事是屬於『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故意、蓄意地去喝酒的行為,難道不應該重罰嗎?』令人諷刺的是,那些被酒醉者殺死的往生者及重傷者,從來未曾蒙受偉大的法律的眷顧,這些寶貴的生命就如此地被蹧踏了,無疑地,就是劣幣驅逐良幣的最佳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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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2-08 00:25
他, 42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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