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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省摳摳 /轉貼
作者: ☆╮曼特寧♬╭ ★  日期: 2006.06.26  天氣:  心情:



【2006-06-20/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全民健保保費支出,明(95)年5月報稅時,不必再與其他商業保險合併共用一個2.4萬元的扣除額,所得稅法已經總統令公告生效,全民健保費將可實支實扣,沒有限額限制。

 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已在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增訂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取列舉扣除額者,其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在申報扣除當年度繳納,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者,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


 在所得稅法修正之前,本人、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可以申報的2.4萬元保險費扣除額,總計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所得稅法修正之後,每一納稅人每年可以扣除的保險費上限,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但是,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可不受金額限制。


 也就是說,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令公告生效後,納稅人在96年5月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列舉扣除支出可以分成兩筆:一是屬於商業保險、勞工保險等保費支出,每人可申報總額是2.4萬元;另一筆是全民健保的保費支出,全年扣繳的健保費,均可全額列報扣除額,沒有金額限制。

 以上是網路轉貼的資訊 希望各位鄰居在報税的時候還是要
再確認一下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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