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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3/11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5.03.11  天氣:  心情:
續前..
5.關於行之執行規範→必須以執行時為基準→如假釋規定,必須以刑之執行作為假釋規定適用的基準,蓋得否假釋,必須以刑之執行為基本條件,假釋規定變更時,僅在刑之執行中者,有所謂法律變更之新舊法規定適用的關係,其餘均不屬此種規範適用檢討問題,故假釋者,其適用決定的基準以刑執行,而非行為時。
6.追訴時效→以行為時為基準→改追訴時效者,係自行為發生時為時效發定之始,其規範對象自係以行為終了為基準。
7.行刑時效→以刑之發生為基準→行刑時效所規範者,係以刑之執行為對象,故必須有刑之存在,方有行刑時效適用之問題,故行刑時效規定發生變更時,其是否有法律變更之適用檢討問題者,應以刑之發生(刑之宣告確定)為基準。
完畢~
這樣會用了吧!有這張表就不用怕搞不清楚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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