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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3/10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5.03.10  天氣:  心情:
今天到中正上刑法,老師說現在上課時間提前到早上八點,真的有點早,不過我應該可以趕上吧,上到9點半下課,接著接10點到12點的刑訴,真是充實啊:x!
今天拿到一份不錯的講義,在此分享給同好們參考,是關於刑法法律變更適用判斷基準:
規範類型、判斷基準以及適用範圍臚列如下:
1.關於行為可罰性之規範→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包括刑法分則各種犯罪類型,以及成罪條件規範,及法律效果之規定,如刑法第三十三條至四十條。
2.科刑範圍者→以裁判時為判斷基準→刑法關於科刑規範者,主要的範圍為刑罰裁量的規定,包括刑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但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則應以行為時為決定法律變更適用之基準)。
3.刑之宣告規範→以裁判時為基準→例如緩刑規定發生變更時,其適用關係必須是以案件在裁判時為準,並非以行為時為準。
4.關於法律效果宣告之撤銷→以宣告關係存續為準→例如撤銷緩刑之宣告者,其規定變更時,所觀察是否有新舊法適用關係者,並非行為時,而是以緩刑宣告存續時。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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