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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04/19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04.19  天氣:  心情:
自從義務幫同事打訴訟之後.許多同事自己或幫他朋友詢問.也有熟識的長官偷偷來問我.要請我幫他們辦離婚.因此又知道一些八卦.不過基於保護當事人.我是不會向人提及.但是我還是跟那些詢問的人說.看看自己是否具備民法判決離婚的事由其中一款要件再說吧.目前法令尚未修訂.以分居多年或是已經不愛了的理由是還不能判決離婚.不過還是可以試看看其他理由〈唉.為什麼許多人不能對自己當初的選擇負責到底呢?〉。雖然也可帶寫訴狀.但是.我自己本身只鑽研公法.就是比較不喜歡私人利益的範圍.要我協助訴訟.也要我有很大的動機才行.要不然我自己也忙.又要考試.除非家暴案件.我是不太喜歡幫別人辦離婚的.會介紹學弟去辦.一件也才5000元而已.不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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