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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廢死聯盟的心態
作者:
追憶似水年華
日期: 2016.05.27 天氣:
心情:
唉 一篇我覺得很感嘆的論述 完全沒有客觀的比較而是出於主觀的自我陳述 有興趣的人請花一點時間瀏覽一下
國家為何不能殺人?—從霍元甲、秦爺與鄭捷談起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 2016年5月26日 下午9:16..
撰文/陳緯弘(廢死聯盟研究員)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於卸任前簽署死刑執行令,槍決死刑定讞僅十八天的鄭捷,隨心所欲、草菅人命的執行老梗,這些年一再上演。輿論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呼聲似乎堅不可破,不論施政能力如何顢頇,槍響時刻,總伴隨著大眾掌聲,盛讚正義獲得實現,連羅女士本人也引以為傲。但是把死刑與正義畫上等號,真的沒有問題嗎?如果我們的社會禁止殺人,卻容許國家以執行死刑的名義殺人,不會陷入矛盾嗎?本文嘗試以從刑罰的歷史與國家成立的理念,以電影霍元甲的劇情為引子,用舊劇聊老梗,談談國家為何不能殺人。
國家殺人是另類的血仇報復與政治操作
電影中的霍元甲,因為徒弟告狀被秦爺欺負,於是在秦爺的壽宴上,將之擊斃。霍元甲殺秦爺,羅瑩雪槍斃鄭捷,有人會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大快人心,有何不可?此論點似乎極具說服力,然而重點應該在於,這一套血仇報復的模式,從我們的老祖宗就開始運作了,為什麼後來被揚棄?因為很累!一個人一旦與人結怨,一定會想盡辦法由自己,或是在自己所屬社群中,找一個霍元甲來為自己報仇。冤冤相報的結果,生活將淹沒在復仇與被復仇的無限循環中,如同古龍小說《邊城浪子》中,傅雪紅悲劇性的人生,生命被仇恨所填滿。因此,才會有社會契約理論的出現,人民藉由讓渡出自己一點點的自由,組成社會國家,一方面賦予它確保安全的任務;另一方面由國家壟斷刑罰的權力,以終結血仇報復。人民讓渡出的權利絕對不可能包含生命,因為簽訂一份允許國家剝奪自己生命的社會契約,無異是簽生死狀的自殺行為,與生存在血仇報復的社會沒有差別。因此,國家不得殺人民,應該是組成國家的前提要件。
接著,或許有人會說,羅瑩雪就是代表國家,執行死刑,履行國家確保安全的任務啊!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合理,但是實際上充滿矛盾。自古以來的死刑執行,向來都是君主宣示王權的工具,透過公開行刑,展現權威,此時人民只是配角,充當這場儀式的觀眾。死刑儀式不是在確保人民安全,而是在鞏固統治權力。
首先請作者弄清楚 一個是私下為了報仇所犯的殺人行為 另一個則是遵守國家法制下而不得已之行為 怎麼可以拿這兩個例子相互比較呢 要舉例子闡述可以 但是不要拿個人私自的行為與民主國家應有的作為相互比較 美國曾有一黑人婦女帶著四歲的女兒要衝撞白宮 被阻止後開車逃逸 結果後來被擊斃只留下四歲的小女孩 這是確實發生的事 另外先前也有在白宮前揮舞槍枝的男性白人就被直接逮捕等待判刑 美國就是這麼遵守法治的國家而且它也同樣是民主國家 民主的意涵在於自律而後自主 法治是民主的最後防線 請不要忽視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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