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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主張贈與附有負擔,該負擔若由贈與人償還,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
作者: E政府達人 小哲 日期: 2010.07.28  天氣:  心情:
國稅局呼籲,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倘受贈人無資力或承擔債務嗣後係由贈與人清償者,經查獲將遭補稅,納稅人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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