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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機刺青遭資遣 罰雇主30萬
作者: Je suis 小蝴蝶 日期: 2012.08.31  天氣:  心情:
某公司司機因天氣熱脫衣卸貨露出刺青,遭雇主以有損公司形象資遣,新北市勞工局認定就業歧視成立,罰雇主30萬元。
勞工局今天指出,申訴勞工4月間才上班,擔任某知名清潔用品製造商的業務司機,因天氣太熱脫掉T恤,僅穿著背心卸貨時,被雇主看見身上刺青圖騰。
勞工局表示,雇主以避免送貨時被客戶看到刺青觀感不佳等原因,5月間就予以資遣,勞工認為雇主未告知他哪裡表現不好或需改進之處,僅因身上有刺青就予以資遣,於是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
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容貌歧視成立,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裁處雇主新台幣30萬元罰鍰,成為新北市首例容貌歧視成立案。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容貌歧視」指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雇者在雇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容貌包括相貌美醜、體格胖瘦、身材高矮等外在條件,刺青屬廣義的容貌歧視,違者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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