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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現在的小孩缺乏的知識(1)
作者: 心與心 日期: 2011.02.04  天氣:  心情:
我想 這應該是大家都相當好奇的一個問題
也有很多的文章談論過類似的問題
但是 當中在16-18的部分還是有一些模糊的地帶
所以我們特別來探討一下!
(只針對刑法的部分)

我想 我們先做個簡單的假設
如果今天你已經滿18了
恭喜你 你跳脫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範圍(不包含18)
你只能跟16歲以上(包含)的對象有性行為
為什麼是16而不是18呢?
因為在刑法的規定理 16歲以上的人就已經能擁有性自主權
性自主權白話一點說 就是已經具備分辨關於[性]能力
有能力去決定是否要跟另外一半發生性行為(或者說 追求性的權利)

我們先來看看關於妨礙性自主常用的一些刑責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刑法裡面(或是由刑法的觀點) 我們已經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是未滿十六歲
那又為什麼說就算16以後還是會有其很大的風險呢?
原因很簡單 因為就算她當下是跟你是願意的
(由於類似的案例都是男方成年 女方未成年居多
所以立場假設在男方滿18 女方滿16 絕對沒有任何歧視意味在><)

由於未滿18 傳統的社會觀念裡就是未成年
而未成年就是不能有合法性行為 而女方的家長若要堅持提告
唯一的辦法 就是要自己的女兒改變說詞
試著讓法官認為或相信
[你是被誘導的][或是你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
簡言之 就是讓法官相信在當下的一切是違反你的意願 不是出自於你意願的(如果是女方18男方滿16也是一樣的)

如果類似前提的情況成立~就容易觸犯到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或者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這兩條也有額外補強的法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因為第221跟224條刑法是沒有分年齡限制的
(以目前一方滿16另一方滿18的情形下)
換句話說 就算你們兩個都18了 另一方反悔要提告也還是可以的
這當然 法官也不是你說怎樣就怎樣
當然也會根據調查 像是你們的交往時間 交往時的情況背景 家庭狀況......等 多項的因素與證據參入考量 來做定奪
也因此 一般來說 在一方滿18 一方滿16的情形下
發生性行為如果硬要提告
勢必是要走向[性侵害][性騷擾][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方向走
而這些性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行為違反其中一方的意願][或是照成對方身理或心理上的傷害與不適]
所以 當下的性行為如果都是雙方意願 本身是合法的
問題往往都是出在事後情況的改變!

至於年齡範圍不在這其中的 相信都有很明顯的界定了
(如果兩人都是16.17的 由於都是未成年 所以判法就會比較有所出入
大致上 如果要提告 情形是差不多的 只不過由於未成年 用的法條
會有所不同)

16-18就是站在這樣的一個尷尬地帶讓人難以去定奪
怎樣的情況下 才能讓人強力的斷定或證明真的是出於自己的意願?
反觀現在的社會 未成年發生性行為的人數比例有逐年攀升的跡象
也許是資訊時代的發達與進步的副作用 對性的接觸提早 對性的觀念開放
[只要我們相愛 有什麼不可以]的想法越來越盛行
但年輕就是真的很難靜下來去思考很多的事情
儘管多方的宣導 成效還是有限 只能說想清楚了再做決定
決定了之後 就要有心理準備 事情發生了以後 也要能有勇氣面對自己的選擇
父母也應該多多關心 開導孩子的想法 畢竟 治標永遠不能治本
培養良好的性知識與觀念 還有對感情的想法 對性的態度...等
可能會是日後該邁進的目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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