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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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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常識
作者: ༄༊老頑童°ོྂཾ࿆࿐ 日期: 2010.09.13  天氣:  心情: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刑法221條之罪 ,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凶器犯之者。

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一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幾天的新聞不是有在報導一個性侵案件  <注意225條例>
花蓮1名智商40、心智有如6歲兒童的智障少女,先後慘遭7名男子性侵,檢察官以趁機性交罪求處10年重刑結果花蓮地院改判7名被告無罪,引發社會譁然,直批太離譜了。
3年前,當時年僅16歲,中度智障的少女分別遭古姓等7名男子,先後以金錢、帶回家玩、協助種菜名義,誘騙性侵得逞,檢察官以刑法乘機性交罪起訴7名被告,並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刑,但是花蓮地院合議庭法官以智障少女未達或不知抗拒的理由,改判7匹惡狼全無罪。獲知判決結果,被害少女的學校主任痛批太不合理、太誇張了。

以上案件檢察官是對的,問題在法官怎麼沒有重判,而改判無罪呢?
到底怎麼了,我們的社會生病了,怎麼現在連法官都跟著生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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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09-13 17:14
她, 54歲,屏東縣,待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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