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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8/31的日記
作者: Charlie (1) 日期: 2005.08.31  天氣:  心情:
「國際駕照」不得在加州駕車
一對台灣旅客持台灣核發的「國際駕照」駕車,在此地一處暫停路口遭警方告發未停車讓行,這對旅客不服,當場與員警爭辯。不料,警方再以「未持有加州駕照」理由,強行拖走旅客租來的車輛,並要求旅客上法庭答辯,當事人得不償失。協助處理此案的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呼籲僑胞與來美旅客X(注意相關法規,且尊重美國警方執法X(
台灣旅客長久以來相信「國際駕照」可以在美駕車的錯誤認知。台灣旅客不服警方所指的未暫停讓行,與警員起爭執,怎知該警員再以台灣旅客未持加州駕照為由,召來拖車當場吊走旅客的租車,且開具必須上法庭應訊、不得繳罰鍰的通知。令這對旅客感到員警無理對待。

美國警方一再提醒民眾,駕車遭取締後,在單子上簽字,僅表示當事人同意上法庭說明,並非認罪,駕駛人不得拒絕簽字。

台灣監理處核發的有效中華民國駕駛執照,較能說服此地員警。

經文處指出,中華民國駕照雖是中文,但美國警方有查證的責任,持外國有效駕照只能「短暫」駕車。美國警方表示在美停留時間仍需有當地合法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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