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 婚 證 書
新郎 身分證號 ,係 人,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新娘 身分證號 ,係 人,民國 年 月 日出生
謹詹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在 公開舉行結婚儀式,兩姓聯婚一堂,締結良緣、永結匹配,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各自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夫妻住所地為 ,如日後有變更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1)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2)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3)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夫負擔: ;妻負擔: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 (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 (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他
五、家庭生活費: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 。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
七、子女姓氏:若因妻無兄弟,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四)不得遺棄子女;(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元。
十、特約事項:□ 方同意,婚後絕不發生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習慣。
□其他: 。
此 證
結 婚 人: (簽章)
結 婚 人: (簽章)
主 婚 人: (簽章)
介 紹 人: (簽章)
證 婚 人: (簽章) 身分證號:
證 婚 人: (簽章) 身分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