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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3/04/12的日記
作者: Jasmine 日期: 2003.04.12  天氣:  心情:
記得我在今年二月九日左右在自由時報的言論廣場讀者投書,有關議長賄選案的相關問題,一些比較早認識我的網友可能有收到那篇投書的全文吧,標題是:『檢察官不懂法,把阿扁總統拖下水』,回應阿扁總統2/7說的「辭職就緩起訴」。對於行賄金額高達二億多的案子,真的可以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所指的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以外之罪可以由檢察官裁定緩起訴之微罪?又因議長、議員的身分是最廣義的公務員,所以還牽涉到刑法的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最近議長賄選案一審宣判.顯而易見的.果然議員被騙了.檢方沒有緩起訴.而且還講得很好聽.是怕那些議員.如果要受40到200小時的勞動服務有失顏面.所以才沒有緩起訴.哈~~愈深入了解.只能搖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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