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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專屬の家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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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知識-你一定要知道(6)
作者:
陽光專屬の家凡
日期: 2006.05.28 天氣:
心情:
pic:轉貼自聯晟法網
---------------以下轉載自聯晟法網---------------------
利用網站拍賣詐欺,女子遭求刑
〈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高雄縣簡姓女子利用網站拍賣皮包等商品,但根本沒有貨品出售,造成66位民眾受騙上當,高雄地檢署28日偵結認為,簡女惡意詐欺,但念她已賠償及無前科,向法官求處10月,並宣告緩刑3年。23歲的簡姓女子,明知其並無皮包及鞋子可供販售,卻為貪圖小利,於94年2月24日起至28日止,在高雄縣岡山住處內,利用其姊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的ADSL寬頻數據帳戶、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到台大電子布告欄的「批踼踼實業坊」網站內,刊登其負責合購皮包等商品交易的訊息。
其間,林姓等民眾66人在該網站得知簡女該拍賣訊息後,就陸續以230元至6764元不等金錢,匯入簡女所有銀行帳戶內,總計共6萬2749元。後因簡女未依約定交付任何商品,林姓等66位民眾,才知受騙,就相互通知網友,經高雄市警局循線查獲簡女,依詐欺取財罪嫌移送法辦。
檢察官認為,雖然受害民眾自認損失不大,加以獲得簡女賠償,不願再行追究,但此案,若非受害民眾聯合網路上熱心的網友,以團結力量,將簡女揪出送辦,並讓她無法再利用網路的秘密網域繼續進行詐財,因此,仍對惡意詐欺的簡女,具體求處10月,但念她無犯罪前科,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法律教室:
新興的網路購物雖然方便,但也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作為欺騙網友財物的管道,畢竟網路購物透過電腦螢幕交易,無法看到商家與商品,對消費者的保障會銷弱了一些,憑的是賣家的「良心」,而這種網路上匯了錢卻苦等收不到貨品的案件現在時有所聞,網路上的買家或賣家如果發生對方違反買賣契約的情況,僅能透過網路平台給予壞評價,但是並沒有實質強制力請求對方給付,除非提起訴訟,才能為自己討回公道,不過由於網路購物的金額通常不大,網友多數選擇認栽了事,造成不法的賣家一再犯案,也造成更多網友受害。
其實網路購物消費者不應息事寧人,若是有賣家刊登了販賣商品的訊息,收到匯款後卻不給付貨品,消費者可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以下罰金。」
至於實際上刑度的多少,則須由法官依
刑法第五十七條
作認定。
從事網路拍賣事業的通常都是甫出社會的新鮮人,做生意須秉持誠信的原則,否則可能還未闖出一番事業,就先吃上官司、賠上自己的前途,仔細想想真不划算!
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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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6-05-28 14:08
她, 0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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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5-28 00:14
她, 42歲,台中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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