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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5/07/08的日記
作者: Charlie (1) 日期: 2005.07.08  天氣:  心情:
7日四晴熱36~18度.東北風.濕度57%.風寒度75 ℉‧這幾天在看台灣新聞說到台灣名模王靜瑩遭夫毆打成傷的家暴事件,在美國很少見,因為這算是→家暴為公訴罪

【在美國家庭暴力乃公訴罪,動手打人後果嚴重,且適用對象不限夫妻,還包括同居的男女朋友以及曾經同居生子的男女】
:x根據加州刑法273.5與243.(e)(l)條款,家庭暴力案件適用的對象不僅夫妻,也包括同居的男女朋友,以及曾經同居生子的男女。一方毆打另一方,不論受虐一方傷勢輕重,警方據報抵達現場後,一定會逮捕施暴的一方,將其關入監獄,保釋金設定為五萬元。

橙縣法官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比洛杉磯縣嚴格,被裁定為家庭暴力輕罪者,除了1550元罰金、三年緩刑、社區服務八至一百小時、上課52次之外,還得坐牢30天;情節重大者,若無美國公民身分,甚至會被驅逐出境,後果嚴重超過新移民的想像。

我到覺得這點在美國婦女比台灣較保障,我也很支持美國保護婦女權,反觀在亞洲的女生讓我覺得也因該要與美國一樣有相同保障婦女的制度,某方面我還是喜歡美的因為這的法律較嚴謹許多人還是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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